新浪乐居综合整理 “5年稳定**50%”,“优质**房”,“5**到中心商业区”……9月1日起,这些楼盘广告中常见的广告词将有可能涉嫌“违法”。
不得承诺升值或投资**
由全国人大常委会**修订的《广告法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新版《广告法》在现行《广告法》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修改,地产人*关注的当属第二章第二十六条中对于房地产广告内容准则的规定。
新《广告法》规定:房地产广告,房源信息应当真实,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,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(一)升值或者投资**的承诺;
(二)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;
(三)违反**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;
(四)对**或者建设中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。
“违规”上升为“违法”
事实上,这次新《广告法》中对房地产广告内容准则做出的规定,并非创新之举。早在1996年12月30日,由**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、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《房地产地广告发布暂行规定》中,就对上述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做出了类似的规定。
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,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,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。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,应当准确、清楚,比例恰当。
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、商业、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,如在**或者建设中,应当在广告中注明。
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,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。
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,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**的承诺。
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、就业、升学等事项的承诺。
新《广告法》的施行则将这些条款上升到了法律规定的层面,一旦触及,可能会涉嫌“违法”。
《暂行规定(修订稿)》出炉
与新《广告法》同步出炉的还有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(修订稿)》,与1996年的旧版相比,并没有太大的修改,仅对第三条“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,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。”做了更加详细的阐述,而阐述内容刚好是新《广告法》中规定的4项内容。
和旧版相同,《修订稿》中还做出了以下值得注意的规定:
第七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、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,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、渲染,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。
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,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,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。
禁止使用极限用语
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,一是内容虚假,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,均为虚假广告。
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,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,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,也增加了吊销执照、证照、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,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。
据网友透露,新广告法上线后,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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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悉,极限用语包括但不**于商品列表页、商品的标题,副标题,主图以及详情页,商品包装等。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,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,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。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,并**成功,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。所以,卖家们要重视起来,自查自纠,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,以免被罚。
违反将处罚款
新《广告法》规定,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,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,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。